退休人員有很豐富的工作經驗,個人又有想發揮余熱的心,很多企業也樂于員工退休不離崗。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與任職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自動解除,且不得再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這就造成關于退休返聘人員很多問題,本文就以退休返聘人員應注意六大要點進行解析。
根據稅法文件的規定,退休再任職一般需要滿足如下條件:第一:被雇人員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協議。(最低1年)。第二:被雇人員享受跟其他員工在福利方面享受同等的待遇。(如:職工培訓、職位晉升、職稱評定等)。第三:在享受正常假期的同時,可以享受基本或者固定的工資收入。
具體內容參考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
2、退休返聘人員與企業之間的用工關系屬于勞動用工還是勞務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的,已經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勞動用工人員。且《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中的規定,如企業與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或已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總結:由于退休返聘人員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需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所以在實務處理中很多企業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協議)。
3、企業支付給退休返聘人員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根據稅法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也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具體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4、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能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計算扣除限額的基數?
返聘離退休人員發生的支出,應區分好工資薪金支出和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可以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且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的基數。
具體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5、單位聘請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還需繳納統籌部分社保?
一般情況下,企業應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如果不是國家統計局文件明確規定的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都應該作為社保的繳費基數。
具體內容參考《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6、企業聘請的退休返聘人員取得的旅客運輸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中的規定,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二是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筆者認為:退休返聘人員雖與公司建立的是勞務關系,但實質上是屬于本企業員工,所以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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