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公司從某一般納稅人處租賃設備架,設備架租賃后用于擱置電子產品,對方應提供何種票據?
案例二:我公司是物業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現收取蜂巢快遞快遞柜場地使用費,對方要求按照5%開具發票,對方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按照1%開具發票?
案例三: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現在將2018年購進的房屋轉租,適用稅率是多少?
近日,有不同的客戶咨詢了以上三個問題,以上問題都是與現代服務-租賃服務-經營租賃業務相關。經營租賃,按照標的物的不同,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如何區分有形動產租賃與不動產租賃,看似簡單,但是實務中還存在一些易混淆的業務。本文將結合以上三個小案例,為大家梳理常見的有形動產租賃與不動產租賃的情形,并根據納稅人的身份確定適用的稅率或征收率。
目前稅法文件中并沒有具體關于什么是動產的規定。
什么是不動產,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span>
綜上可知,判斷屬于動產還是不動產的關鍵,不在于使用的時候是移動狀態還是固定不動的狀態,而是移動后是否會引起性質、形狀的改變。
案例一租賃的是設備架,雖然設備架使用期間是固定不動的,但是設備架是可拆卸的且拆卸后重新安裝后可以正常使用,屬于動產租賃。
常見的租賃機器設備、腳手架等、交通運輸工具(不帶駕駛人員),都屬于有形動產租賃。此外利用出租車、飛機、船舶等有形動產作為載體的廣告收入,亦屬于有形動產租賃的范疇。
案例二物業企業收取的場地使用費,不同于物業管理費用,實質上還是在一段期間內,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其他單位,屬于不動產租賃。
案例三為典型的房屋租賃,屬于不動產租賃。
電梯間的廣告收入,雖然電梯在使用期間在上下移動,但因為電梯通常作為定制化的大型設備,整體不可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的改變,故電梯間廣告收入屬于不動產租賃。
利用附著在土地或不動產上的空位、樓面、屋頂給他人安裝豎立廣告牌等取得的廣告收入,商場、超市出租柜臺,菜市場出租攤位,車輛停放,高速公路、江河等閘口、橋梁通行服務費等。
稅目 | 納稅人身份 | 計稅方法 | 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
有形動產租賃 | 一般納稅人 | 一般計稅方法 | 13% |
小規模納稅人 | 簡易計稅方法 | 3%(2021年12月31日前可減按1%) |
不動產租賃 | 一般納稅人 | 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取得時間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 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 9% |
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 5% |
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取得時間在2016年5月1日之后 | 一般計稅方法 | 9% |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不動產 | 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 1.5% |
小規模納稅人 | 簡易計稅方法 | 5% |
特殊業務: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不動產 | 1.5% |
綜上:
案例一屬于有形動產租賃,銷售方為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3%。
案例二屬于不動產租賃,銷售方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收率為5%,不可享受減按1%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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